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14,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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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元宏律師(金祥模具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金祥模具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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