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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債 權 人 鍾聰
債 務 人 蘭孟憲
債 務 人 柴力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務人蘭孟憲、柴力萍為債權人與第三人睿鋐國際有限公司間借款之保證人,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且債權人前已對第三人睿鋐國際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號核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於對第三人睿鋐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蘭孟憲、柴力萍請求給付,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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