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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債 權 人 陳水琴
債 務 人 黄菊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
本件債權人除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外,另請求自民國民國105年4月8日起至105年7月8日止,按每月利息新臺幣(下同)1,500 元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其與債務人約定之清償日為105年7月8日,且兩造間並無利息約定之記載及債務人於約定清償日前應給付利息之約定,則債務人應自前揭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依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本件債權人關於前述利息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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