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促,784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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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朝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朝太發支付命令,惟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出境,並於104年3月21日為遷出登記,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其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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