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促,8321,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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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上元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上元核發支付命令,惟該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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