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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鄭振鋒
債 務 人 鄭文梅
一、債務人鄭振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文梅、鄭振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109709│鄭振鋒 │自民國93年7 │至清償日止│年息6.8% │
│ │元 │ │月18日起 │ │ │
├──┼──────┼─────┼──────┼─────┼──────┤
│002 │新臺幣308831│鄭文梅、鄭│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6.8% │
│ │元 │振鋒 │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109709│鄭振鋒 │自民國93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 │
│ │元 │ │月18日起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308831│鄭文梅、鄭│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 │
│ │元 │振鋒 │月21日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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