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執消債清,4,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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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陳銘崧即陳永順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賴麗慧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宋家榮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鄭智敏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進旺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6年3月20日、同年5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而本院業於106年4月10日函知債權人對此陳述意見,則債權人等均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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