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87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7,48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