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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雅芬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2.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聲請人自106年4月任職南科環保有限公司之職務內容?每月薪資若干?應提出每月領薪明細(請公司出具給薪明細證明),如係入帳,請提出薪資帳戶資料為憑。
又聲請人何以2、3個月即變更任職公司?
4.提出受扶養人謝月桂之103年至104年所得及財產資料,及聲請人每月確有支出扶養費3,000元之證明。
5.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6.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5月16日起至106年5月1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8.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9.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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