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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白蓉螢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債務人自陳其目前受雇於各百貨及零售業擔任檔期銷售人員,無一定雇主,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8,000元,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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