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簡上,70,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伍添財
被上訴 人 葉庭妤
訴訟代理人 何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至現場履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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