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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9號
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提出再審聲請狀,聲請對於
與再審相對人蘇珠屏、詹喜多及林睿忠間之本院104年度再微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然再審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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