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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邱瑞亭
被 告 邱大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5,035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20.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845,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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