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胡語真
訴訟代理人 許汎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5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