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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黃士鳴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蔡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清誥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被告對於臺南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應以訟爭土地之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查,上開土地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17572號強制執行拍賣,並由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以新臺幣(下同)32,130,001元投標拍定,此有司法院法拍公告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30,0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4,832 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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