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裕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2,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