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322,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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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鄭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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