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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昭陽
訴訟代理人 呂蘭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4,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8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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