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515,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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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李賴綢
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周書珊
賴瑋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買賣行為無效,被告周書珊應將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
又系爭房屋106年度核定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49,900元,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函附卷可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4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510元外,尚應補繳7,86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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