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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1號
上 訴 人 陳建助
被上 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上 訴 人 張瑞源
林秀蓮
許玉玲
楊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此項裁定已先後於108年2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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