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901,201903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1號
上 訴 人 陳建助
被上 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上 訴 人 張瑞源

林秀蓮
許玉玲
楊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此項裁定已先後於108年2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