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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芷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麗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31,33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87,8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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