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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守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瑛琦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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