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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天穗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應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92,00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41,7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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