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重訴,357,201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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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姜豐年
被 告 江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不足,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茲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7,092元,該項裁定已於翌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各乙紙附卷可憑。

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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