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重訴,93,2019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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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6,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惟前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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