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林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49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5年11月1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34081-3 │股票│1 │220 │
├──┼──────────┼───────┼──┼──┼──┤
│000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59838-4 │股票│1 │220 │
├──┼──────────┼───────┼──┼──┼──┤
│0003│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87101-0 │股票│1 │488 │
├──┼──────────┼───────┼──┼──┼──┤
│0004│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237780-1 │股票│1 │676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