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除,9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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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姚佩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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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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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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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洋水族有限│台灣中小企業│105年7月15日│ 30,700元 │ZD7901587 │
│    │公司邱金月  │銀行仁德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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