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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顏慶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9 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5 年9 月27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3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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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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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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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紀機械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顏慶鵬 │105年8月31日 │42,861元 │0860699 │ │
│ │限公司王朝煌 │營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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