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除,94,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代 理 人 蘇凌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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