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30日107年度建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本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反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30日107年度建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㈠本訴部分: 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71萬5,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㈡反訴部分: 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510萬7,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