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黃藏三
郭謝桃
陳彰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黃庚麟(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天富(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天賞(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錦川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黃豊益
被 告 蔡黃伸(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曾黃謹(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來(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思憲(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琮峻(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仕(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洪棖(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秀蘭(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魏太平(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魏坤二(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魏榮枝(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吳雅菁(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吳魏蜜之承受訴訟人)
佘魏甜(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魏妙英(即黃水龍之繼承人)
謝周淑敏(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
周淑惠(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基
周淑滿(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基
周清蕙(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基
周佩珍(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兼周基
林金虎(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林周淑
林依亭(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林周淑
林玫伶(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林周淑
林郁偵(即黃水龍之繼承人周黃朮之繼承人林周淑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聰廷之繼承人黃
登賀之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黃秋東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余宗衛(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余宗駿(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余宗鴻(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余敏華(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余文明(兼黃樹金之繼承人)
朱泰豐(即黃樹金之繼承人朱余蓮之承受訴訟人)
朱泰興(即黃樹金之繼承人朱余蓮之承受訴訟人)
朱琳玲(即黃樹金之繼承人朱余蓮之承受訴訟人)
蔡余菊代(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李余寳鳳(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張麗花(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張祥誌(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順(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貞(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雲(即黃樹金之繼承人張進飛之承受訴訟人)
蔡啓(即黃樹金之繼承人)
黃士容(即黃清淵之繼承人)
黃國維(即黃平和之承受訴訟人)
黃恒振(即黃盛德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勝(即蔡水旺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里(即蔡水旺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輝(即黃吉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全(即黃吉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瑛
黃瓊美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瓊枝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文(即黃水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永再(即黃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黃哲規(即黃文華之承受訴訟人)
許朝昀(即許文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再隆
黃郁夫
黃建榮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聖
被 告 黃新助
黃福
黃湶
黃隆泰
黃見富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新桂
被 告 黃三福
黃永坤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烈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之
二、附表四、附表七關於「李余寶鳳」記載,應更正為「李余寳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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