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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被 上訴人 李青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8,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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