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備
送達代收人 李姿儀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陽新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7,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