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7,訴,8,2019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吳淑瑛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被 告 吳國禎
訴訟代理人 王育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