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7號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明達
訴訟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林辰燁
被 告 許秀雲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杭倫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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