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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4號
原 告 蘇松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芸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蘇明田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被告有刑法第146條第1、2項行為之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如有多項證據,請一一列明,並載明待證事實及證據與該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如係聲請訊問證人,應載明證人姓名,地址,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併應先負擔證人旅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選舉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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