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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沈秀琴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3,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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