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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台南市道教會
法定代理人 王正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2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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