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勞訴,7,2021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乃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96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係屬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13,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