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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Kim Beom Soon)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龔盈瑛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住居所詳卷,保密)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反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兩造另件在大韓民國法院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外國法院判決業已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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