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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維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聰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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