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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郭子祥
訴訟代理人 郭德煙
被上訴人 陳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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