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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中昱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楊惇云
楊明宗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鎮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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