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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清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俊忠等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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