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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創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良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宇謙、吳蕎蓁、劉沛婕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133元(計算式:32,009+60,635+77,489=170,133),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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