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重訴,298,2021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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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黃明和
陳雪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鄭渼蓁律師
被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
被 告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戴見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刑事案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0年11月11日確定在案,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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