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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許嘉福(兼許蔡環之繼承人)
許文寳
許崇賓
許金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許登為
李政翰
許標良
王福仁
王福聯
許朝凱
吳金月即許吳金月
許峯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李飛倫
李飛玉
李文吉
許水木(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許秀娥(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林許錦碧(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林許秀女(即許蔡環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森安
被 告 張許美珍(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許沛淇(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郭許美金(即許丁愛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即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55至169頁)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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