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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江于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再得間因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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