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8,全聲,5,201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道鎰



相 對 人 涂王孟慈

陳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所為之107年度事聲字第8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以107年度事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此有上開案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