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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道鎰
相 對 人 涂王孟慈
陳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所為之107年度事聲字第8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以107年度事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此有上開案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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