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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周韋詩
被 上訴人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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